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前检查费定额800元,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合并支付;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按下列标准发放,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本地生育定点医院生育的,不需要单独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怀孕期间检查费用,如果是职工医保,大部分费用可以报销,比如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肝肾功能,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彩超,胎心监护等都可以报销,但是报销检查次数是有限的,具体规定每个地区会不一样。如果是居民医保或者是农村合作医疗,孕期检查门诊费用是不会报销的,住院后生产费用,不管是什么保险都会报销一定的比例,职工医保报销要多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确定。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