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法规。法规是由和制定的;3、规章。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有关部委与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等。国家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以下十六个门类: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益保类;12、军事设施保类;13、特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法是国家国防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动员,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防法规的基本特征:司法适用的优先性;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公共程度的有限性;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和,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法规。法规是由和制定的;3、规章。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有关部委与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等。国家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以下十六个门类: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益保类;12、军事设施保类;13、特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法是国家国防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动员,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3种观点: 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这是国家国防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防法规的定义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作为国防活动的基本法规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确保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总目标的实现。二、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层次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动员,实现国防现代化。国防法规是随着国防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建设和军事斗争,因此国防法规也可以说是军事法规。 古代书中有“刑从兵开始”、“师从律”的记载,表明军事法规来源于战争实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若干条令条例。 特别是近20年,国家加大国防立法工作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国防法规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国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