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次:1、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2、法规。法规是由和制定的;3、规章。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有关部委与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等。国家的国防法规按调整领域划分为以下十六个门类:1、国防基本法类;2、国防组织法类;3、兵役法类;4、军事管理法类;5、军事刑法类;6、军事诉讼法类;7、国防经济法类;8、国防科技工业法类;9、国防动员法类;10、国防教育法类;11、军益保类;12、军事设施保类;13、特区驻军法类;14、紧急状态法类;15、战争法类;16、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国防法是国家国防的法律体现,是指导国防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可以与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基本上可以满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需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动员,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